据北京新华社报道,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预计将解决“开门杀人”、电动自行车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人身伤害等问题。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草案规定,因租赁、借贷合同造成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或者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且车辆责任人负有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到侵害的人必须共同向车辆使用人和车辆所有人提起诉讼。如果某人或管理员我造成损害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机动车使用人的过失,应当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责任人实际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受害人赔偿的损失数额。它还规定,车内乘客打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必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乘客责任人对他人损害负有责任为由,向承保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承保的保险公司购买或投保了商业汽车责任保险,则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保险公司主张乘客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其授权驾驶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一方人身伤害,且车辆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方有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失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车辆对事故各方的危险程度确定赔偿数额。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非营业性机动车载客不付费和以协会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苏普雷姆人民法院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他表示将征求意见。书面意见可发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薄彩霞,邮编:100745,邮箱:mytlaw@163.com。 (记者冯家顺)编辑李伊林子
最高人民法院就“开门杀人”问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 新京报
2025年11月10日
0 Comments